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物,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电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适用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涂装工序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适用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企业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于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于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
新建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自20××年×月×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水污染物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