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
2018-02-08

来信: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此举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手工比对,对异常数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举证材料并报备和修复设备(根据环保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超标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剔除,造成统计时段内超标,是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未出台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经验收就无法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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