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018-01-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按照控制排放污染物的属性,修改标准名称;
2.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增加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3.按水域和船舶类别,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4.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增加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污染物控制项目;
5.收严船舶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
6.调整船舶垃圾分类的规定,更新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7.明确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监测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废止。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镇江海事局、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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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代替GB+3552-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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