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16297-1996 的适用范围的回复
2017-01-11

来信:
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各方对大气环境状况的越来越重视,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也逐渐加强,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带来一些法规适用性方面的困惑。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从1997年1月开始实施,对规范各类固定式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其中适用范围1.2.1条规定:“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这里“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涵盖了所有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项目环境评审时,将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也纳入到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但实际情况中,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常常无法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比如该标准第5章规定一类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但很多新建设施需要安装应急用发电机组,另外标准规定排气筒要高出周围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这对柴油发电机组来说也是无法满足要求的。同时,该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对于当前市场的产品来说也是非常苛刻的,无法满足要求。 希望能针对该标准的使用范围做一说明,明确是否适用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产品。

0
137·浏览
附件
  • 关于GB16297-1996+的适用范围的回复.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