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要求
2018-10-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程、朱晓翔、蒋若澄、张起虹、戴耀东、张庆贤、王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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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要求(DB32_T349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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