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5-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电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董克、韩文辉、党晋华、董新春、刘婷、贾宁、吴蔚。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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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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