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下简称 《通知 》 )要求,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有力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恢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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