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2025-09-30

各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报告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走深走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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